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缴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 征缴标准及口径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2007年征收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上年标准征收,即每人每年186元。
三、 审核认定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地税部门报送核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需资料,经所属地税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单位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述材料,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每月工资发放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位从业职工名册。
(三)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缴时间
各单位在2007年4月份或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缴办法
(一)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
(二)被征缴单位按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在向所属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时用于抵扣。
(四)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库事宜比照税收收入办理。
(五)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缓缴及减免
(一)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被征缴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统一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扬州市邗江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地址:扬州市文汇西路196号区民政局办公楼一楼
电话:7968572 7968731
特此通告。
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
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邗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