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对邗江区用人单位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邗江区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6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审工作。
三、年审地点
扬州市邗江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扬州市邗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二楼)
四、年审提供材料
1、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19年度);
4、残疾职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原件(社保中心盖章)。
五、注意事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单位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伪造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
特此通告
⠂ ⠂ 2.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说明.docx
扬州市邗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联系单位:扬州市邗江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邗江区幸福街256号(区残联207室)
联系电话:87784006⠂ 传真:879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