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区政府研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三)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五)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办落实工作;联系、指导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工作。
(七)指导各镇、街道残联的业务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